发布时间:2025-07-11 09:19:4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42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计征方式应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为准,或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问题中提到的“涉及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涉及不免征的情形”参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执行,具体计征方式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为准,或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配套道路是单独立项且非医院组成部分,则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若项目B存在再次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则应当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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