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5 11:20:38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258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利部及相关部门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
一、最新政策与技术标准
2025年6月,水利部发布《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范(SL/T336—2025),自2025年8月24日起实施。
该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修订完善,明确了水土保持工程的项目划分、质量检验、验收程序、单元工程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法,为中央和地方投资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提供了技术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需结合行业专项标准执行,推动验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二、验收责任主体与程序
1.责任主体明确: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第一责任主体”,需对验收结论负责。
未通过验收或未履行报备程序的设施,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自主验收机制: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自主组织验收,公开验收结果,并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分期验收管理:分期建设、分期投产项目需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分期内容,各期投产前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分期验收,确保“建成一批、验收一批”。
三、验收流程与材料规范
1. 验收流程四步走:
- 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组织竣工验收会议;
- 公开验收结果(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2. 报告书项目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须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禁止方案技术评审、监测、监理单位参与验收报告编制,确保独立性。
3. 报告表项目要求:
- 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无需第三方验收报告,但须由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四、验收条件与红线约束
水土保持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审批手续;
(二)未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监测数据严重不实;
(三)弃土弃渣未合法处置,存在乱堆乱放现象;
(四)防治措施体系未按方案落实或存在重大缺陷;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批复要求;
(六)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
(七)重要防护对象(如河道、居民区等)稳定性评估不达标;
(八)水土保持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维护;
(九)后续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或移交不到位;
(十)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十一)违反其他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五、监测与报备管理
1. 监测义务:
- 报告书项目须依法开展全过程监测,并提交监测总结报告;
- 报告表项目虽不强制监测,但需落实防治责任,记录关键环节。
2. 报备要求:
-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报备,提交报备材料(含验收报告、监测报告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并纳入监管系统。
六、特殊项目验收指引
1. 铁路项目:分段开通的铁路工程可分段验收,但须在首段开通前完成对应段落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
2. 房地产分期项目:主体工程分期验收时,可同步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分期验收报备,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3. 线性工程:跨区域项目需按行政区划分段报备,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七、监管与信用惩戒
1. 事中事后监管:水利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管,对违规项目依法处罚。
2. 信用惩戒机制:对验收弄虚作假、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纳入水土保持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3. 技术服务要求:虽无强制资质要求,但建议大型项目优先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监测资质的单位提供验收技术服务。
水土保持验收新规定通过强化主体责任、细化验收标准、严格红线约束,构建了“自主验收+政府监管+信用惩戒”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生产建设单位需精准把握政策要求,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高质量的水土保持工作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范》(SL/T336—202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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