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方案科学可行、合法合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严格把关,重点关注以下核心内容: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审查工作应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底线思维、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方案内容完整、编制规范、结论明确。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技术标准,坚决守住“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的底线。自2026年6月1日起,所有新报送方案须严格执行水利部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模板》(办水保函〔2026〕232号),不符合格式和内容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二、项目及项目区概况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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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致性项目组成、建设内容、规模等应与立项文件或主体工程设计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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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布置与竖向设计应明确总体平面布置、竖向标高设计,以及防洪排水、边坡防护等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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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占地需明确占地性质(永久/临时)、类型(耕地、林地等)和面积,并按县级行政区域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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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平衡必须详细列明挖方、填方、借方、弃方数量及调配方案,表土应单独平衡,明确剥离、保护与利用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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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与专项设施涉及移民安置或专项设施迁建的,需明确规模、方式及防治责任。
三、水土保持评价核心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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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选线合规性项目应依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确无法避让的,须执行一级防治标准,提高截排水、拦挡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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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设计要求工程布局应体现绿色设计理念,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临时占地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林地、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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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与弃渣管理
土石方流向应合理,借方来源与弃方去向须合法合规。
弃渣应开展综合利用调查,制定综合利用方案,明确去向及防护措施。
弃渣场禁止设置在河湖管理范围、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及对公共设施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4级及以上弃渣场必须进行地质勘察确保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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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资源保护涉及表土剥离的,应开展资源调查,明确土壤类型、厚度、可剥离范围及后期利用方向,做到“应剥尽剥、应保尽保”。
四、防治责任范围与防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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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应根据项目组成、施工组织、临时占地等全面界定,不得遗漏施工便道、临时堆土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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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标准等级依据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敏感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指标值应符合分区要求,调整需有充分论证。
五、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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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分区合理性应结合地貌类型、水土流失类型与强度、工程布局进行科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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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体系完整性措施应覆盖施工全过程,与主体工程进度同步,落实“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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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措施截排水工程需进行水文水力计算,结构合理,排水顺接;土地整治应满足复耕或植被恢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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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措施应结合立地条件选择适生植物,配置方案与恢复目标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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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明确布设位置、面积、实施时段。超过一个生长季的项目,应增加植物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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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渣场防护拦挡、截排水等工程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设计,稳定性结论明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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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防护优先采用生态防护型式,制定防止溜渣措施。
六、水土保持监测要求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方法、频次和点位布设,符合项目实际。特别强调:3级及以上弃渣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七、投资概算与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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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概算编制原则科学,价格水平年合理,措施单价分析齐全,投资应满足防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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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分析数据来源可靠,计算过程准确,体现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施工合同,落实参建单位责任,确保“三同时”制度和绿色施工要求落地。
九、附件与附图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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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应包括立项文件、违法违规处理意见(如有)、弃渣场权属确认意见、4级及以上弃渣场地质勘察报告、弃渣综合利用支撑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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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应包括地理位置图、水系图、土壤侵蚀图、防治责任范围图、监测点布置图、总体布置图、分区防治措施布局图、典型措施布设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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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场、弃渣场须开展“一场一图”设计,反映下游至少1公里范围内的地形地物信息。
十、方案变更管理
凡涉及防治责任范围扩大、土石方量增加30%以上、新涉及重点防治区、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面积减少30%以上、重要措施变更导致功能降低等情形,必须补充或修改方案,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弃渣场变更还需开展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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